原福田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劉平力受賄一審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通訊員孫曉康報道:14日,深圳市鹽田法院發佈消息稱,該院對原福田區委宣傳部副部長劉平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平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1萬元。
  鹽田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平力在先後擔任福田區城管局黨委書記、福田區衛人局黨委書記、福田區宣傳部副部長期間,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2萬元。2014年4月25日,劉平力的家屬代劉平力退繳全部涉案款項。
  另查明,2013年7月2日,經劉平力電話聯繫,同案犯溫某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檢察機關經調查於2013年7月3日對溫某某立案偵查。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平力在歸案後及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劉平力在歸案後協助辦案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情節,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編輯:實習編輯  (原標題:協助抓獲同案犯立功 劉平力受賄52萬獲輕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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