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邢世偉)今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康菲石油污染案經過昨日全天和今日上午的開庭審理,庭審程序已經結束,天津海事法院將擇日宣判。
  最高法方面介紹,天津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該案,組成了由副院長吳立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順平、代理審判員陳建鵬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在庭審過程中,欒樹海等21名原告訴稱,21名原告在樂亭縣海域從事海參養殖,共計擁有海參養殖池2905.99畝,工廠化養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所屬的蓬萊19-3油田的B平臺和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灣發生大面積的環境污染。由於兩公司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誤將混有蓬萊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納入海參養殖區,造成大量海參死亡。為此,21名原告請求兩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4億餘元和鑒定費用703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康菲石油、中海油兩被告則認為,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養殖證,不是適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其養殖區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第四,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法方面透露,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被告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合議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庭審調查。整個庭審過程中,天津海事法院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併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和微博直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近百人參加旁聽。
  法院詳解該案為何從立案到開庭時隔3年天津海事法院方面稱,該案立案後,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兩被告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法律文書,因被告康菲公司系在利比裡亞註冊的公司,而利比裡亞政治局勢動蕩,該被告2012年底才辦理完畢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手續,並於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天津海事法院曾先後召集原、被告進行了兩次證據交換,並就21名原告的養殖權利和養殖面積向當地政府及養殖海域權利轉讓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在此期間,原告數次變更訴訟請求並補充證據,最後提交證據的時間是2014年7月6日,最終確認訴訟請求的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
  編輯:李雪瑩  (原標題:康菲石油污染案庭審結束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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